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20号
申 请 人: 梁X倡,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7532
住 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XX镇XX村委X队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闫 磊,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 涛、王 旭,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为由,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阿里巴巴店铺售卖的牙粉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的行为,被申请人于3月11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投诉的任何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及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因申请人预留联系方式为0777-54***92,被申请人拨打电话无法接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实际消费订单号24XXXXXXXXXXXX1788上面显示的消费者电话180****3904进行短信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于当日15时56分,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3月25日,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3月25日11时47分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投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置告知,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行为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阿里巴巴店铺售卖的牙粉存在虚假宣传治疗功效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3月11日签收后于3月14日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因申请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接通,遂于同日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提交的购买订单中显示的申请人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3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