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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19号

发布时间:2025-05-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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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51019

 

    :   X,男,公民身份号码62XXXXXXXXXXXX2256

     : 浙江省XXXXXXXXXX号XXXXX小区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海、吕开元,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为由,于20253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4月1日补正后,本机关4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1日通过美团外卖购买了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银花生麦芽代用茶,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正面印有“XXX”商标及母婴图案,让人误认或暗示案涉产品具有回奶功效,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1月20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相关通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行为调解反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2025年1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于2月2日作出受理该投诉的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号码(166****1912)发送投诉受理决定书和投诉调解通知书,告知投诉已受理和组织调解时间。2月11日组织调解,申请人未到现场或者电话联系告知不能到场参加调解的理由。被投诉人书面申请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月12日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号码(166****1912)发送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投诉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对收到的投诉受理情况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二、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查询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申请人已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212次,举报210次,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依法履职,所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已通过短信通知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已知晓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告知,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银花生麦芽代用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1月20日签收后于2月2日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因被投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月12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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