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18号
申 请 人 :冯X斌,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59
杨X花,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25
冯X武,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3X
靳X群,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563
冯X强,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14
王X华,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35
王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11
张X品,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29
通 讯 地址:XX县XX镇XX村XXX路XXX号
复议代表人:冯X斌
被 申 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5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自2024年8月27日至今未对XX县人民政府实施的违法建设项目(XXXX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属于不作为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2024年第13号《答复书》,限期30日内对XX县政府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及申请人家庭宅基地的行为予以处罚,并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处罚事项明细及办理结果。3.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办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转交办的事项予以问责处分并记入档案。4.责令被申请人对XX县政府的相关负责人非法批准和非法征收集体土地及申请人家庭宅基地的行为予以惩处,涉及职务犯罪和刑事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移交有权机关予以处置。5.责令被申请人对XX县政府2012年4月13日作出的《XX县XX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安置方案》合法性进行全面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的书面结果送达申请人。6.责令被申请人督办XX县政府限期向申请人退还占用的土地(宅基地),恢复宅基地上房屋的原貌,作出对应的行政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8月10日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送达的《关于河南省政府和XX县政府均未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投诉书》,均载明了相关请求。2024年10月9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作出《答复书》,答复书认定了XX县XX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的事实。被申请人对XX县政府自2012年4月13日至今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视而不见,在《答复书》作出半年后仍未及时查处,严重违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一、2024年8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转来的“关于冯X斌反映XXXX文化街区建设的问题”后,高度重视,8月28日对该问题进行受理并告知了申请人。2024年8月30日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XX县XX镇冯X斌等8人反映问题的核查报告》。经调查核实可知,申请人先后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被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行政诉讼XX县人民政府占地行为违法,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诉讼XX县人民政府、XX县XX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以所述行为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此案上诉也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30日终审驳回。行政诉讼河南省人民政府、XX县人民政府、XX县XX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28日驳回起诉。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已在司法程序中运行,属于涉法涉诉案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答复书》,于9月21日送达至申请人处。9月26日,被申请人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关于XX县冯X斌反映问题的核查报告》。
二、2024年10月18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督促解决有关问题的函》(自然督察济函〔2024〕XX号)。2024年10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收到该函,由南阳市人民政府认真核查。10月24日,南阳市人民政府收到该函,建议由被申请人进行核查。10月30日,被申请人向XX县政府下达《督办函》(宛自然资督察办〔2024〕XX号)。2024年11月15日,XX县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XX县XX镇冯X斌等8人反映问题的情况汇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不符合法定条件,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1日,申请人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提出投诉,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于2024年10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XX县政府未对XXXX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组卷报批,河南省政府在下级机关未呈报的情况下,不能作出征地批复。XXXX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将向河南省指出该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反馈问题的函件,10月24日批转南阳市人民政府办理。南阳市人民政府收到后,要求被申请人认真核查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利,举一反三,严格规范用地审批管理,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10月30日,被申请人向XX县人民政府下达《督办函》,要求XX县人民政府高度 重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抓紧组卷报批,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要求2024年11月15日前向被申请人反馈整改情况。11月15日,XX县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反馈,项目涉及的108.532亩中,92.413亩土地征收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剩余的12.85亩集体建设用地已动工建设,属于违法用地,XX县已对该项目立案调查,同时完善相关手续对该地块进行报批。XX县XX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户家庭成员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人本人无异议,冯X斌以本人和其他人员名义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多起行政诉讼,均以败诉告终。
另查明,2024年9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赴XX县督察并反馈意见,XX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案涉项目未经报批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不具备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5号)2.1.2级别管辖之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申请人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提交书面投诉,要求对XX县人民政府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济南局调查后,认为XX县人民政府未对XXXX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组卷报批,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的问题,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督促地方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抓紧组卷报批。案涉项目位于XX县,根据管辖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具有直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下发督促函后,该函件层转至南阳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被申请人已向XX县人民政府发出《督办函》,履行了交办义务,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对案涉项目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罚、督办XX县人民政府限期退还土地及赔偿的复议请求,缺少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办理督察件予以问责、责令被申请人对XX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予以惩处、责令被申请人对《XX县XX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安置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