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17号
申 请 人:齐X燕,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3525
地 址:XXX路XXX X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8日在南阳市政府网站上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南阳市XXXXX X区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至今未收到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XXX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畴。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建服务中心了解,电话0377-61XXXXXX。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已告知了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行了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XXX号)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8日通过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XXXXX X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XXX号)(单号EMS12XXXXXXXXXX),申请人于1月19日签收。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其申请的事项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保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建服务中心了解,联系电话0377-61XXXXXX。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因相关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并建议其向示范区住建服务中心了解,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示范区住建服务中心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为由申请本次行政复议,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