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16号
申 请 人:丁X荣,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028
地 址:XX县XX镇XX小区XX XX号
委托代理人:王 X,女,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X,女,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职责,依法对XX县城市管理局违法占用未经征收的土地用于XXXX公园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责令腾退土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河南省XX县XX镇XXX社区XX路XX号。1985年8月3日,XX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证号第XX-XXX号)。2023年2月23日,XX县XX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社区(XX西侧)项目征地清表公告》,政府预征收涉案土地,在用地范围内设置搭建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应在三日内自行拆除。2023年 7月17日,XX县城市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的房屋涉嫌违法,责令三日内拆除。2023年11月初,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涉案土地地上房屋进行拆除并建设新的设施。2023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同年12月,XX县人民政府作出答复“涉案房屋所在地块未实施建设用地报批。”XX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回复“涉案房屋所在地块为XX县XXXX公园建设项目,项目设计用地为34770㎡,建设单位为XX县城市管理局。”从有关部门的信息回复及建设单位设计图纸可以看出,该土地均未征收,申请人涉案房屋所在位置位于XXXX公园的绿化带范围内。
2024年1月13日,申请人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XX县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2024年2月27日,XX县城市管理局自行作出《撤销决定书》,撤销了上述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申请人依法申请报建并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证,属于合法房屋,现房屋所在地块已纳入XXXX公园建设项目范围内,且该项目占地面积巨大,不应当由综合执法局管理实施,应当交由市级相关部门处理。第三人未经法定程序征收占用案涉土地,和XX镇人民政府发布虚假征收公告,且多次要求申请人拆除合法房屋,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占地拆除申请书》,被申请人于9月12日签收。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以及《复函》,称将于11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处理结果,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已构成实质不作为,其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职责。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第三人违法占用未经征收的土地用于建设XXXX公园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责令腾退土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申请人于9月12日签收。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以及《复函》,告知申请人“根据2024年5月1日施行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章管辖与适用中的第六条之规定,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基于此,我局已依法定程序,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XX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进一步处理。”被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了答复并送达。《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中“请贵单位在收到本移送函后,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于11月14日前反馈我单位及申请人”,该时间系被申请人告知XX县自然资源局及反馈处理结果的时间,并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处理结果的时间。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了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占地施工查处申请书》,反映XX县城市管理局违法占用未经征收的土地用于建设XXXX公园,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XX号)第二章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9月18日向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线索移交XX县自然资源局,要求该局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于11月14日前反馈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复函》,告知申请人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XX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进一步处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案涉违法线索位于XX县辖区,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XX县自然资源局查处。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后,及时进行了移交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了移交情况,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