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13号
申 请 人:连X中,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814
地 址:XX区XXX乡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XX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棚户区改造项目XX地块非法征地的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于2024年12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查处该案,经查询,被申请人于当日下午4时37分签收,但至今并未立案。按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在接到公众举报后,10日内应当立案查处。申请人曾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信息公开回复,得知本人房屋所在的XX地块属于XX区2022-XX号用地,在信息公开给定的网址指引下,申请人查询到该地块的预征收公告已由XX区自然资源局在2023年2月1日在网站上公布。XX地块的征收工作已于2023年2月28日张贴了《南阳市XX区XX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入户动员签订协议约400户。申请人因为一直未达成协议,房屋在2023年2月28日被街道办强拆,XX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其违法,XX区人民法院也判决责令街道办依法赔偿,但其至今拒不赔偿。申请人通过上述调查得知,XX地块至今也没有省级以上批文,完全属于“未批先征”情形,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但如今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拒不立案查处,纵容非法占地行为,忘记自己对国家土地的守护责任。
被申请人称:
一、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交办XX区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关于“地域管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级别管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之规定,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即XX区自然资源局管辖。被申请人已经交办XX区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XX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26日将调查结果答复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7日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申请人称2024年12月8日邮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当日签收,截止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未超过60日。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4年12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反映XX区人民政府非法占用申请人所在村组集体土地,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将违法线索交办至XX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12月26日,XX区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回复,主要内容为“经XX街道办事处调查,目前该项目正在办理完善土地、规划等各项手续,还没有进行征地,也没有进行建设和房屋拆除工作,因此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后附XX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1.案涉项目为“一全周边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是XX区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提升项目(一期)的一部分,该项目2021年11月立项,2023年初启动实施,2023年3月,区政府发布了征收补偿征求意见稿,吸收采纳群众意见。根据征收补偿意见,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2.XX地块涉及133户,已协议签约132户。3.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街道调查,申请人房屋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建设一梯二户三层的疑似小开发房屋、对非本村村民非法出售房屋、二楼以上出檐严重占压村公共道路,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存在消防隐患、房屋占地面积远超河南省规定的167㎡ 宅基地面积等违法行为。4.鉴于上述违法情况,区综合执法部门多次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提供建房手续,但其不予配合。5.2023年8月18日,XX街道办事处联合XX区综合执法局对其违建房屋依法拆除,全过程公证,室内物品妥善登记、保存。6.经多次沟通,申请人户主张按照8000元/㎡补偿,远超市场评估价及周边新房市价,于法不合,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正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7.目前该项目正在办理完善、土地规划等各项手续,尚未进行征地,也没有进行建设和房屋拆除工作,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会同XX区自然资源局和XX区XX街道办事处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经XX区自然资源局和XX街道办事处认定,目前该项目正在办理完善、土地规划等各项手续,尚未进行征地,也没有进行建设和房屋拆除工作,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该《回复》于2025年1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1月28日签收。
三、另查明,XX区XX街道办事处以案涉房屋存在未经审理擅自拆旧建新、非法交易等行为为由,经街道、社区、组共同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经责令改正后,于2023年8月18日予以强制拆除。申请人不服强拆行为,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XX街道未遵循行政强制执行法定程序,其强拆行为违法。复议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向XX街道申请行政赔偿,XX街道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XX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判决,责令XX街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以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由,认为XX区人民政府存在“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结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及XX区人民政府生效复议决定文书,XX街道办事处、XX区综合执法局以申请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实施了强制拆除。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系强制拆除行为,而非XX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前述强拆行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违法,XX区人民法院责令XX街道办事处予以赔偿,申请人相关权益可通过行政赔偿途径予以救济。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XXX号)之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被申请人作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具有对XX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直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在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交由XX区自然资源局予以核实,并在6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符合上述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按照“发布预征地公告-拟定征收方案-征求被征地群众意见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与被征地群众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征收土地申请-获取批复-发布公告-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目前,案涉项目已发布预征地公告、拟定了方案并征求了意见、与部分群众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前述程序均符合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的流程。经与申请人妻子龚某菊核实,房屋拆除后,其原土地无项目进场建设。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经XX区自然资源局及XX街道办核实,目前该项目正在办理完善、土地规划等各项手续,尚未进行征地,也没有进行建设和房屋拆除工作,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事项不具有直接查处职责,经与XX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核实,在6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回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