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11号

发布时间:2025-02-25来源:

分享: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政复20251011

 

   人:周X强、张X会、徐  X、李X军、李X

                    X勰、王X全、李X党、王  X、李  X 

                      X、李X改、赵X一、任X娥、王X

                    X国、聂X宝、张  X、邱X献、谢X

                    X飞、王X昊、杜X青、王  X、刘X

                    X华、刘  X、马X敏、冯X山、董X

                    X九、郭X青、袁X伟、张X东、赵X

                    X平、柳X会、郑X生、李X先、邹X

                    X宁、张X超、金X会、温  X、王X

                    X胜、华X锋、赵  X、李  X、梅X

                    X芬、孔  X、宋X粉、靳X荣、王  X

                    X选、程X凯、张X秀、张  X、李  X

                    X祥、赵  X、孟  X、李X成、裴  X 

                    X明、杨X福、李X成、王X付、孙X

                      X、李  X、王X娜、张  X、王  X

                   X改、王X丹、李X果、白X亮、吕X星、X

委托代理人:靳X宇,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邓战磊,任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苏文征,南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5日作出的《关于对周X强等81名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书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411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2月2日补正后,本机关于12月6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合法答复并书面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XXXX”项目商品房买受人,该项目开发单位、销售单位为南阳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24年,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发现案涉项目存在未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6月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履职查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开发商存在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其不具有消防查处职能。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查处职能。本案开发商交付商品房的行为从2014年起至2017年一直持续,依照交付行为发生时施行之法律规定,消防验收亦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2.即便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被申请人亦负有向有查处职能的行政部门移送案件材料的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职责范围外的案件线索,即使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查处职责,仍有及时向有职责部门移送的义务。3.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确定的两个月处置期限。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3日签收查处申请,于9月10日作出《回复》,超过法定处置期限,复议机关应当一并作出否定性评价。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不具有“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以及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的法定职能,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旨在让被申请人采取执法措施,对案涉单位采取实施执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查处的职能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被申请人不具有该事项的查处职能,若予以查处,则属于超越职权。

二、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6月1日失效(2020年5月29日公安部令第158号),申请人依据失效的法规规定提出的申请属于无法律依据的请求,被申请人无法满足。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中要求查处的事项已经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范围,因此告知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三、被申请人不具有移送《查处申请书》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申请人完全可以另行向有关部门申请。1.被申请人无移送相关申请的法律依据,且移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相关信息和要求,为防止移送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影响申请事项的处理,确保各个申请人的诉求能够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作为申请人应当自我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更为合适。2.申请人在申请时也未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他主管部门移送申请的相应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考虑由申请人自行申请效果更好,减少不必要的信息衰减等问题,建议申请人自行移送。3.本次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认为被申请人具有移送义务的理解是片面的。《指导意见》主要解决“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而不是解决无行政职权部门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类似申请的问题。因此,申请人的理解是片面的,相反,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向申请人说明了情况,告知其向其他部门反映情况。另外,申请人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需要具有相应职责的机关依法核实,这类申请行为与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是有本质区别。

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2024年9月3日,而非6月23日。2024年8月27日中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接到电话称其系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靳X宇律师的助理,6月21日寄送的快件仍未收到回复。经询问,被申请人无科室收到该邮件,经与申请人律师助理联系,其提供了快件单号,查明了快件投递员为刘某某。为查明快件投递情况,8月28日上午,被申请人查看监控,显示6月23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刘某某确实到过支队,手中拿了2个快件,较厚的白色快件和较薄的棕色快件,与门岗交涉后去了东岗厅,走时手中只剩下较厚的白色快件(后经核实即为案涉申请材料快件)。随后,被申请人联系刘某某找寻快件下落,其本人承认在未与快件上显示的收件电话取得联系且无人签收的情况下,自行在网上收发系统进行了签收。8月28日下午,刘某某与被申请人联系称其找到了快件。9月3日晚上,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下,在刘某某和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下,签收了该快件,该快件由白色袋子包装,与6月23日支队监控视频下白色快件外观一致。因快递公司原因,申请书未如期送达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收到后,及时进行了办理和回复,没有因收到后怠于答复而影响答复时限。尽管因快件延误时间较长,被申请人本可将快件退回,但通过前期与申请人的电话沟通,已大致了解到快件内容为群众的查处申请,本着方便办事群众的考虑,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联系后,于9月10日回复了申请人。

基于上述四个方面,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建立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基础上作出的答复,尽管不能满足申请人的要求,但依法行政更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了答复,不存在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处置时限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XXXX商品房买受人,该项目系XX区XXX城中村改造项目,列入南阳市问题楼盘专项整治项目,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14年、2017年、2018年对该项目的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处罚。XX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6月28日向申请人回函,告知申请人目前该项目违法行为已全部处罚到位。

二、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单号EMS12XXXXXXXXXXXX),反映XXXX项目存在未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立案登记、调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注明若发现案件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请按照法定程序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该邮件快递记录显示,2024年6月23日下午5时54分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2024年6月23日、8月28日门岗视频、9月3日执法记录视频。视频显示,6月23日下午5时40许,快递员刘某某携带2份文件到被申请人处送件,离开门岗时手持一白色较厚文件袋(案涉查处申请材料)。8月28日下午,刘某某背包进入门岗收发室,随即持一白色较厚文件袋离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该邮件上注明8月28日收到该快件,已超期,拒收。2024年9月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快递员刘某某共同签收该邮件,签收过程由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三、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其于9月3日收到该邮件,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投诉事项涉及的消防审验备案职能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属于消防救援部门职能,被申请人不具有该事项的查处职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6月1日失效,其规定不再是消防职能划分的依据,被申请人不具有移送《查处申请书》的法定职能,在移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相关信息及要求,防止移送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的发生,从而影响申请事项的处理,为确保各个申请人的诉求能够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反映,作为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回复》后附相关法律依据。

另查明,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徐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在该回复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XXXX项目未到被申请人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无相关资料。根据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消防法》相关规定,自修改之日起,消防救援部门不再承担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相关工作职责,相应职责由住建部门承担。

本机关认为:《回复》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由上可知,对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被申请人不具有该项查处职责,作出的《回复》是对上述职权划分情况的解释说明。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显示,2024年1月26日申请人之一徐X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已告知申请人自2019年4月23日《消防法》修改之日起,消防救援部门不再承担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相关工作职责,相应职责由住建部门承担。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证据材料及执法记录视频可以证明申请人的查处申请确系快递公司原因未能实质签收,并非因怠于履职而未作出回应。被申请人在8月28日经快递员查找后,于9月5日作出案涉《回复》,程序上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回应,《回复》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225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