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07号
申 请 人:马X泊,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31X
地 址:南阳市XX区XX路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丁德文,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5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南阳市XX区XXXX超市中心售卖的宁夏枸杞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截至2025年1月4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或答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超过法定十五个工作日的处理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进行核查,因需要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3日提交核查延期申请,经批准核查延期至2025年1月26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进行了核查,并按照法定时限依法处理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举报至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提起复议时未调查处理完毕,未达到“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的法定时限,因此此时无需回复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南阳市XX区XXXX超市中心销售的枸杞存在虚假宣传“宁夏枸杞”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经批准核查延期至2025年1月26日。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延期核查后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