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06号
申 请 人:连X程,男,公民身份号码21XXXXXXXXXXXX3618
地 址:辽宁省XX市XXXX X期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余向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会虎、卢 强,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5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1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反映南阳市XXXX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12月23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此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告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经执法人员初查,申请人所购的商品为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之规定,对该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12月26日11时51分通过手机137****3843短信告知申请人,建议向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处理。
二、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涉农纠纷(种子、化肥、农机等)法定职责,不具有处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之规定,申请人所购的商品为种子,属于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有处理权限。
三、经查询,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140次,举报138次。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行为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反映南阳市XXXX有限公司开设的抖音平台网店销售的“洋姜菜种子”无种子溯源码等种子必要的标识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12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经调查后于12月26日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XX你好,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你关于南阳市XXXX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经核查,你所投诉举报的问题属于种子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有相关处理权限,请向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处理。特此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有对种子工作的处理权限。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无不妥之处,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