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05号
申 请 人:李X华,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4616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XX大道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 飞,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超期未告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X挂面”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10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没有书面告知申请人分送情况,至12月25日对举报未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存在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4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投诉举报挂号信,办公室登记接收后,于10月31日通过邮政快递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转至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备对此类举报投诉的相应监管执法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办理该投诉举报函,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反映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X挂面”存在虚假宣传“优质调料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26日签收后于10月29日进行登记,因被投诉举报人登记注册地址属于XX县辖区,被申请人于10月31日通过邮政快递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转至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具备对案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登记注册地址属于XX县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本次提出的举报应当由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已将相关材料转交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