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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04号

发布时间:2025-01-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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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51004

 

    :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3152

     : 南阳市XX县县委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闫荣雪,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英豪、戈  锐,示范区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逾期受理其投诉程序违法为由,于202412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12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受理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向其投诉“XXX超市(XX路店)”经营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红枣馒头、XXXXXXX果饮、XXXX大号竹”线索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履职申请书,书面投诉举报“XXX超市(XX路店)”存在违法行为,并以此侵害消费者权益。申请人书面请求被申请人确定被投诉举报人经营案涉产品的行为违法,退赔损失化解纠纷、查处、奖励,被申请人于11月26日签收。然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而是拖延至12月12日才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并及时回复。

1.被申请人于2024年 11月 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后在河南市场监管举报平台进行登记录入,随后,将该举报线索转白河市场监管所办理。

2.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中未发现申请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故申请人未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可判定申请人为匿名举报,可认定申请人不属于实名举报。同时,被申请人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在处理举报过程中进行调解。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处理举报,并将调查核查的内容、调解处理结果、举报处理结果等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并在平台进行了回复。

3.被申请人于12月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查。被举报人提交了相关资质、证据材料及情况说明。为积极化解双方矛盾,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顺带进行了调解工作。至12月9日,仍然未能调解成功,且被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12月9日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2月12日以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于12月13日以信函的形式给申请人发信函,告知其处理结果。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核查,并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二、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203次,投诉167次,属于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其权益不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反映其于10月6日在XXX超市(XX路店)购买了四样商品,其中红枣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XXXXXXX果饮遮盖冒用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XXXX大号竹未标注符合性声明;同时商家未履行查验义务。被申请人于11月26日签收后于11月27日将申请人的举报信录入全国12315平台,于12月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于12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及终止调解决定,于12月13日作出《回复信》并于12月16日邮寄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及终止调解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本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产品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属于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具备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按照投诉程序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逾期受理其投诉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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