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03号

发布时间:2025-01-24来源:

分享: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51003

 

   人:宋X保,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313

      址:XXXXXX

被申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杜  勇,任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12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公开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XXXXXXXXX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南阳XX区段)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用XX村集体土地具体面积,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具体位置、安置途径,招投标相关信息(具体承包人)、施工图纸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0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应当由被申请人公开的相关信息,因申请人承包的集体林地被该工程非法侵占,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将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本村的35.89亩土地面积等信息进行选择性摘抄答复,对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完整信息拒绝公开,属于故意隐瞒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逐条咨询相关单位意见,并根据收到的反馈内容逐条进行答复。

二、《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三、五项之规定,于10月24日逐条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三、《答复书》内容适当。在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人未申请XXXXXXXXX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南阳XX区段)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答复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据实、依法进行了公开,公开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修建XX村水利工程时征用XX村集体土地的具体面积、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补偿费,具体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招投标相关信息(具体承包人)、施工图纸等相关信息;公开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所记录保存的XXXX村集体土地总面积,包括各时期基本农田总面积、集体林地总面积、荒地滩涂总面积,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卫星图斑、土地变更登记附图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9月25日签收,于10月24日作出《答复书》。

二、《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三)(五)项规定,告知了申请人:1. 关于项目征用XX村集体土地具体面积。经向区XXXX运行保障中心咨询,该项目属XXXXXXXXX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涉及XX村西北沟沟道治理工程的征地面积为35.89亩,其中集体土地14.69亩,国有土地21.2亩。2.关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4〕XX号)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费采取各行政村农用地区片价,XX村执行6.4万元/亩。青苗、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采用《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XX号)文中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单价1500元/亩,林木处理补偿标准为5280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为2.6万元/亩。XXXXXX运行保障中心共计下达征迁安置补偿费用148.5497万元。3.关于项目的具体位置。XX西北沟沟道治理项目上接XXXX总干渠XX西北沟倒虹吸出口,收集倒虹吸上游来水及附近村庄来水,汇入原XXX河,最终排水白河。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范围为原有X河及临近X河部分土地。4.关于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5.关于招投标相关信息。经向XXXXXX运行保障中心征询,《XXXXXXXXX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南阳市XX区段)招标公告》和《XXXXXXXXX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南阳市XX区段)施工1标段、施工2标段、施工3标段、施工4标段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企业为河南XX建设集团)可能符合申请人的要求,予以提供。6.关于施工图纸。经审查,该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或者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XXXXXX运行保障中心咨询,同时提供了地址和联系电话。7.关于一调、二调相关土地信息。经向XX区自然资源局征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该项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的具体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具体位置、安置途径、招投标信息等事项,逐项进行了告知和提供,对申请人公开的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依法不予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于9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10月24日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案涉项目的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以被申请人拒绝公开为由,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缺少事实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4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