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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5〕1001号

发布时间:2025-01-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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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51001

 

    : X,男,公民身份号码37XXXXXXXXXXXX0717

     : 山东省XXXXXXXXXXXX大道XXX号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中志、邹  帅,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12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12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河南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脆芝麻叶存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11月16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前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的复议事项应予驳回。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书后录入全国12315平台,11月21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融合云信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经过查询和联系融合云信短信平台得知,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导致短信发送未获成功,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再次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目前,被申请人正在积极为双方组织调解。

二、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114次,投诉120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并进行了告知,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的复议事项不存在,其所作所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书,反映河南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脆芝麻叶配料表中标注的“五香粉”系复合配料,未展开标注其原始原料,且无执行标准,违反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11月16日签收后于11月18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录入全国12315平台,于11月21日分别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11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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