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85号
申 请 人:河南XXXXX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河南省邓州市XX乡XXX X组
委托代理人:王X玄,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X雅,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登科,任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其厂房及设备的查封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