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234号
申 请 人:王X范,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5025
住 址: 南阳市XX区XX路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张衡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朱 鹏,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乐,张滢,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9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高公衡不立告字〔2024〕XX号)不服,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人房屋被断电案件进行立案。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3日,申请人在南阳市XX区XXXX X号楼X座XX层的房屋被人为断电,导致房屋电器设备断电,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经查看监控视频,物业公司人员未告知申请人,也未取得申请人同意,偷偷断电。申请人自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房屋以来,物业公司长期干扰申请人正常使用房屋,且拒收物业费、水电费、多次断电,阻碍装修、强行加锁,停用中央空调、损坏电梯上楼层标识,甚至擅自出租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多次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物业公司没有任何理由私自断电,其偷偷断电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申请人报案后,被申请人不调查、不立案、不处理,包庇被申请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警情无管辖权。本案中申请人所诉求的行为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纠纷诉求不具有管辖权。
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于2024年9月21日报警称其居住的房屋被物业公司断电,不能正常使用。经查,南阳XX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于2024年8月接管案涉小区物业事务,在安保巡检过程时发现案涉房屋一直无人居住但电表正常运转,为防止发生安全隐患,对该户暂时断电。被申请人与XX物业沟通后,该房屋即恢复正常供电。XX物业对用电异常业主的断电是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安全义务,其断电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9月21日报警称其9月13日被物业断电,被申请人告知其不属于公安管辖,可自行协商、可民事诉讼,并于同日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同日签字确认。
四、申请人申请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在2017年通过司法拍卖形式拍得案涉房产,又因案涉房产问题与小区物业(XXXX)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申请人每因房产与他人产生矛盾,均主观认为系物业所为,并常常要求公安机关做见证人、保鉴人。本案案涉警情系新接管物业的XX公司,但申请人依然认为是XXXX从中作梗。XX物业系房地产公司选聘的物业公司,具备物业管理的相关资质,也即具有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案涉物业在安全巡查中发现案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采取紧急措施予以断电属于紧急状态下管理的必要手段,在排除险情后又恢复供电,尽到了物业管理的责任,其行为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也不属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故申请人主张通过行政行为处理物业管理事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申请人认为物业管理存在措施失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化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XX区XXXX小区业主。2024年9月21日,申请人报警称其昨天发现房屋被断电了。处警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对小区物业、保安等进行走访调查,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此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申请人表示异议并要求出具书面手续,被申请人同日向其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案涉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立案。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过程中称其9月20日发现房屋安装的监控离线,联系工人查看维修时,工人告知其屋内电闸关闭,整个楼层均未通电。查看监控后发现9月13日下午物业人员来拉电闸门未果,遂要求拿钥匙把闸扒了。物业公司人员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称,9月13日保安对小区写字楼各个楼层进行巡检时,发现XX层没有人,是空层,为防止安全隐患,将XX楼的电闸关了。
本机关认为:案涉纠纷属于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公司2024年9月13日在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案涉楼层无人使用,为确保安全,对其进行断电。申请人9月20日发现物业公司断电后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通知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即为申请人通了水电。被申请人经走访询问调查,认为该断电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高公衡不立告字〔2024〕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