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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214号

发布时间:2024-12-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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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214

 

   人:河南XXXX有限公司

      址:南阳市XXXX

法定代表人:X

被申请人南阳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蔡令帅,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宛财政决定〔2023〕XX号,以下简称《缴纳决定》,于202311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1123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及中止审理,现已恢复审理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缴纳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建的南阳市XXX小学XX路校区根据宛政〔2012〕XX号文件规定,应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施工的安置房XXXXXX按规定应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被申请人在没有了解清楚项目实际情况下作出的《缴纳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缴纳决定》事实清楚,决定正确。

(一)根据市财政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工作流程,被申请人根据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8月16日的《关于12个<建设工程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数额的补充说明》及案涉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计算表》所载内容为基础,于2023年9月4日作出《缴纳决定》,其中明确了申请人就案涉XXXX社区XX城中村项目教学楼XXXXXXXX楼及北地下车库(一期)项目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99554.4元,并于2023年10月31日送达申请人。

(二)《缴纳决定》计征面积已扣减过证载安置面积,不存在错误。《缴纳决定》中的计征面积不存在错误,被申请人在计算申请人欠缴的配套费金额时,已经将证载安置面积部分予以扣减,未计算该安置部分面积对应的城市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计算表》载明案涉项目证载总建筑面积90306.45㎡,地上建筑面积80015.28㎡,地下建筑面积10291.17㎡,证载面积中包含的安置面积为64476.83㎡,减免后应缴配套费金额为(90306.45-64476.83)*120=3099554.4元。

二、其次,若建设项目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也应依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原享受配套费优惠政策的项目,程序上需根据宛政〔2012〕XX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全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后,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并附有关说明材料,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定期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21〕XX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宛政〔2012〕XX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后,若符合免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直接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费金额为零,不再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申请人称案涉XXXXXX楼应免缴城市配套费,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其提交的免征申请及材料。

综上,《缴纳决定》内容正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项目系XXXX社区XX城中村教学楼项目,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土地用途为教育。2021年7月30日,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豫自资规建字第41XXXXXXXXXXXX号、豫自资规建字第41XXXXXXXXXXXX号、第41XXXXXXXXXXXX号)。

二、2023年7月28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发送《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30日内缴纳上述3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共3099554.4元。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12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数额的补充说明函》,申请人办理的三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总建筑面积为90306.45㎡,其中安置面积为64476.83㎡,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补充规定》(宛政〔2008〕XX号)第十三条、及《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宛政〔2012〕XX号)第九条,对其安置面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免,减免后应缴费面积为25829.62㎡,征收标准为120元/㎡,应缴金额为3099553.4元。

因申请人未在前述通知期限内缴纳上述款项,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缴纳决定》,对申请人开发的XXXX社区XX城中村项目教学楼,XXXXXXXX楼及北地下车库(一期)项目,依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国发〔1998〕34号)之规定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XX号)规定,目前您单位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99554.4元,要求申请人缴纳上述款项。

本机关认为:《缴纳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XX)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范围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含财政部和其他部门联合行文)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规划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申请人办理案涉项目的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为总建筑面积90306.45㎡,其中包含64476.83㎡的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依规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去安置面积后,申请人仍应当为剩下的25829.62㎡缴纳对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规定:“(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南阳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补充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案涉项目的安置房部分已按规定予以减免,征缴部分不属于上述减免范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其他的优惠政策,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申请人本次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99554.4元并向申请人发送了缴费通知,被申请人作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在申请人未按照缴费通知要求缴纳城市配套费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缴纳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宛财政决定〔2023〕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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