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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213号

发布时间:2024-12-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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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213

 

   人:田X言,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5729

                    X峰,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103X

            X宛,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1002

              X,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0014

                    X阳,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0029

                    张  X,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0875

                    乔  X,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0565

                    张  X,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1359

                    赵X南,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X5112

                    时X茹,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2480

                    司X运,女,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1360

                    夏X飞,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3810   

委托代理人:  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蔚然,南阳市住建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48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9月6日补正后,本机关2024911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对河南省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在“XXXX”项目过程中未将预售资金打入监管账户的违法行为履行尽职调查处理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XXXX项目商品房的买受人,于2016年前后与XX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预售款。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房屋预售许可相关材料,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预售房屋的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起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对于XXXX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将移送至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处理,并将该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2024年度信用评价D级进行从严管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具有法定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就XXXX上述违法行为履行尽职、全面的查处职责。被申请人未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也没有对XXXX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仅是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不能证明被申请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除责令改正外,还应当没收XXXX违法所得,返还给申请人。

综上,XXXX存在重大违法的情形,被申请人作为有法定查处职责的管辖机关,应当尽职、全面履行调查职责,其作出的答复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件后,经过实地核查,申请人反映的XXXXXX项目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南阳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宛发〔2017〕XX号)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职责划入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该公司的违规行为移送至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处理,并将该公司不诚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2024年度信用评价D级从严管理。另据被申请人了解,案涉公司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XXXX项目也已被纳入河南省问题楼盘台账。因XX地块尚未完成拆迁,需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购房户也可以选择解除购买合同,选择解除购买合同的,将按照债权清偿顺位无息退还其已交房款。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答复,并告知了申请人,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审理查明:申请人等人于2014年与XXXX签订《XXXXXXXX团购协议》,并缴纳部分首付款项。因协议未能如约履行,申请人等人于2024年4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该公司违法预售房屋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调查后,于2024年7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经实地核查,申请人反映的中心医院团购房位于南阳市XXXX街道XXX社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XXXX)的XX地块,该项目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XXXX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被申请人将XXXX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违规行为移送至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处理。并将XXXX的不诚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2024年度信用评价 D 级进行从严管理。《回复》于2024年7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签收。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向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移送相关材料及《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

另查明,案涉项目已纳入河南省问题楼盘台账。根据南阳市深入推进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综合执法的工作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XXXX开发的XXXX”项目存在违规销售情形,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现场核实后,查明该项目确实存在违规销售情形,依照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改革要求,将违法线索移交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同时在职权范围内对该公司的不诚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调整企业信用评级从严管理,并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上述事项。申请人并非查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回复》内容本身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移交线索、作出回复的法定职责,作出的《回复》是对相关查处情况的告知,告知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并无不当。案涉楼盘已纳入问题楼盘化解处置行列,为切实维护权益,申请人应当及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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