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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212号

发布时间:2024-12-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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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212

 

   人:张X阳,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2115

                    X草,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4436

            X团,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5919

              X,男,身份证号码:41XXXXXXXXXXXX0916

委托代理人:  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儒岱,南阳市自规局工作人员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7日作出的《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2024〕XX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20249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910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南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X项目作出变更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登记、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阳市XXXXX路以北、XXXX路以东、XX医院以西XXXX城中村XX·XXX”商品房买受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申请人擅自改变与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且案涉项目存在多处规划变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故于2023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对南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X项目作出规划变更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登记、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收,未予答复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南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2024〕XX号),决定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8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被申请人未在复议决定要求的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作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载明:1.规划一致性:根据建设工程方案批复的内容,该项目的规划核实施工情况与原批准方案一致,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予以佐证。2.规划调整:根据XX社区城市更新规划的要求,取消了XX楼与XX楼之间的区间道路。既然进行了规划调整,应当办理规划变更手续,规划变更通过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规划进行,但是申请人经政府信息公开调查发现该项目并无规划变更文件,被申请人所做出的该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户型与面积:小区内各户型与审批施工图纸一致,且每栋楼的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审批面积相符。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予以佐证。4.配套设施: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测绘报告,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容积率、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符合原批方案。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予以佐证。5.公共设施位置与面积:该项目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公厕的位置和面积均与原批准方案一致。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无事实依据也无证据支撑,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未进行实质调查敷衍复议决定而为的该答复。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载明:“该项目位于XX路以北、XX路以东,已被纳入中心城区房地产秩序专项整治302个项目中的第XX号项目。为了加快问题楼盘的处置化解工作,解决中心城区内问题楼盘项目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等问题,我局依据省市有关政策及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测绘报告,已对该项目进行了核实确认。”该答复明确载明案涉的项目为问题楼盘,且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就作出南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X该项目规划无问题的答复事实表述严重矛盾。另,该楼盘既然已经纳入专项整治,解决长期无法办证的问题,就应当积极协调处理,作为相关部门应当实际为群众解决问题实质化解纠纷,不应当拖延敷衍,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2024年5月27日收到南阳市人民政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4年7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由于被申请人经费问题,导致邮政快递不能按时寄出,所以被申请人2024年8月7日延迟交付邮政快递。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复议决定中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要求,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答复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南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城中村项目(一期)XXXXX项目位于XX路以北、XX路以东。该项目为中心城区房地产秩序专项整治302个项目之一(第XX号)。为快速推进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切实解决中心城区问题楼盘项目长期无法办证等问题。按照省市有关问题楼盘化解相关政策,被申请人按照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测绘报告,办理了该项目核实意见。据申请人反映的“擅自改变与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存在多处规划变更”问题,答复如下:1.依据建设工程方案批复内容,该项目规划核实时与原批方案一致;2.该项目为问题楼盘台账项目,按照现状进行核实,小区XX楼与XX楼之间的区间道路已取消;3.该小区户型与审批的施工图纸一致,每栋楼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审批面积相符。4.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测绘报告,经核算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容积率、密度、绿地率等均符合原批方案。5.该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公厕的位置面积均符合原批方案。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对“XX·XXX”擅自变更结构规划、擅自改变与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12月22日签收,于2024年3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人应当向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查处。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4〕XX号),要求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二、2024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该项目位于XX路以北、XX路以东,已被纳入中心城区房地产秩序专项整治302个项目中的第XX号项目。为了加快问题楼盘的处置化解工作,解决中心城区内问题楼盘项目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等问题,被申请人依据省市有关政策及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测绘报告,已对该项目进行了核实确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擅自改变与商品房相关的公共部分和设施使用性质以及存在多处规划变更”的问题,具体答复如下:1.规划一致性:根据建设工程方案批复的内容,该项目的规划核实施工情况与原批准方案一致。2.规划调整:根据XX社区城市更新规划的要求,取消了XX楼与XX楼之间的区间道路。3.户型与面积:小区内各户型与审批施工图纸一致,且每栋楼的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审批面积相符。4.配套设施: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测绘报告,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容积率、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符合原批方案。5.公共设施位置与面积:该项目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公厕的位置和面积均与原批准方案一致。《答复》于2024年8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8月10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以案涉项目开发商擅自改变与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且存在多处规划变更为由,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对案涉项目公共部分和设施案涉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核实,其公共设施位置与面积、配套设施情况均与方案一致,小区内各户型与审批施工图纸一致,且每栋楼的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审批面积相符。其区间道路因城市更新规划要求,存在部分调整。案涉项目属于问题楼盘专项化解处置项目,其相关事项根据问题楼盘化解处置的相关政策处理,被申请人依据省市有关政策及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测绘报告,对该项目进行了核实确认,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了核实,并作出了案涉《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4〕XX号),应当于60日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回复,若因快递合同原因未能及时交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或沟通更换送达方式,但被申请人迟至8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送达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7月27日作出的《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2024〕XX号)的答复》送达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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