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206号
申 请 人:李X华,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3118
地 址:内乡县XX镇XXX村XX XXX号
被申请人: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红鑫,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政公办依申〔2024〕X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内乡县XX镇XXX村村民,在本村有8亩土地用于生产生活,已进行土地确权。因XXX观光项目、XX康养小镇项目和XXX村能源发电项目的需要,申请人的土地位于腾退范围内,土地被占用至今,仍未收到任何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公开案涉土地的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查找,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土地已经被征收占用,被申请人却答复案涉土地不存在征收文件,明显与事实不符,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文件,证实被申请人不存在XXX观光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因被申请人没有所申请的公开信息,故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XXX观光项目的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接受申请后,向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发函询问。内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7月9日回函,经相关股室核实,未接到XXX关于XXX观光项目建设需征收相关土地的文件,因此,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相关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于7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7月17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XXX观光项目的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向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发函进行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政公办依申〔2024〕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