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205号
申 请 人:张X宛,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3501
住 址:南阳市XX路XX号
被申请人: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杜 勇,任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宛龙房征决〔2024〕第X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24年8月26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延期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变更《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范围。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人民法院拍卖获得XX路XX号房屋,房屋分前后两部分,位于后部分的房屋距道路规划20米,不影响建设路扩宽项目,且不在征收红线内。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强行拆除申请人的合法房屋,希望复议机关以客观事实为准,变更征收范围。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通过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取得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XX路实施道路提升工程。
二、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宛政复〔2024〕第XXX号,EMS单号:12XXXXXXXXXXXX),被申请人于9月3日签收。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延期申请书》,以案涉征收程序涉及材料较多等原因申请延期提交答复及证据材料。本机关多次催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照《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要求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但本案被复议行政行为系房屋征收决定,且申请人本次诉求为要求变更《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在暂无证据证明案涉征收决定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直接予以撤销会对区域发展及其他被征收人权益产生影响,故不宜撤销,但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的行为违法,且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达成一致协议前,不得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宛龙房征决〔2024〕第X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