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103号
申 请 人:朱X丞,男,公民身份号码51XXXXXXXXXXXX2855
住 址:四川省XX市XX县XX路东段XXXX号
被申请人:西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明雪,任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12345热线作出的投诉事项核查办理情况回复不服,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12345热线投诉方式,反映西峡县XX镇XXXX中学存在老师殴打辱骂学生等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将办理情况在12345热线进行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12345热线上作出的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12345平台及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所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在本案中,申请人向12345热线提起投诉,该投诉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热线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由于12345投诉回复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且不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故12345热线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