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101号
申 请 人:栾X华,男,公民身份号码37XXXXXXXXXXXX4710
住 址:山东省XX市XX区XX社区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 磊,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9月16日在南阳XX区XXXX奶粉店购买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XXXX),发现案涉产品没有国食注字,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查询不到,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于11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12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自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 777次,投诉 709次。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