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99号
申 请 人:马X泊,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31X
住 址:南阳市XX区XXX路XXX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反映其在南阳市XX区XX服饰店购买的假水玩具涉嫌冒用他人生产信息,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于11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于1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办结反馈:“双方自行和解。”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