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91号
申 请 人:潘X鹏,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033
住 址:河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反映其在超市购买的南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涉嫌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1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于11月1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于11月20日上午参加现场调解,被申请人于11月20日下午以短信的形式回复:“潘X鹏您好!因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