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89号
申 请 人:梁X倡,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7532
住 址:广西XX市XX区XX镇XX村委X队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荣雪,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0日在南阳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XXXX专卖店”购买了眼贴,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宣传“缓解眼疲劳”功效的行为,遂于11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11月18日签收,经核查后于11月25日作出《告知单》并邮寄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仅对实名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及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