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84号
申 请 人:闫X宇,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3719
住 址:南阳市XX区XX大道XXXX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荣雪,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处理为由,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2月2日补正,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通过南阳市12345热线投诉方式,反映其于10月29日在XXXX超市购买的“XX纸杯”不符合GB/T27590--2022国家标准,至今被申请人未通过任何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本机关于11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4〕68号),要求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其曾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的初步证明材料,如履职信函、邮寄信息、12315平台投诉记录等,申请人补正的材料为其与南阳市12345热线的通话记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12345平台及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所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在本案中,申请人向12345热线提起投诉,该投诉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热线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由于12345投诉回复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且不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故12345热线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