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83号
申 请 人:叶X林,男,公民身份号码44XXXXXXXXXXXX123X
住 址:广州市XX区XX镇XX村XXX路XX号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短信回复,于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6日在“XXXXX店”网店购买了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防叮贴,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违法行为,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11月7日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及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通知,于11月25日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叶X林你好,我是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工作人员,关于你举报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事,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你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认可,不同意赔偿,拒绝调解。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建议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