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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77号

发布时间:2024-12-0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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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77

 

    人:王X杰,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6773

      所:XXXX街道XX社区X

被申请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兴勇,任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淅政房征决〔2017XX号)不服,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淅政房征决〔2017XX号)不服,最迟应于2022年3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迟至2024年11月26日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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