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77号
申 请 人:王X杰,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6773
住 所:XX县XX街道XX社区X组
被申请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兴勇,任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淅政房征决〔2017〕XX号)不服,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淅政房征决〔2017〕XX号)不服,最迟应于2022年3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迟至2024年11月26日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