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74号
申 请 人:张 X,男,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XXXX2635
住 址: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组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XXX”店铺购买了穴位压力刺激贴,发现案涉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好评返现等违法行为,遂于7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8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办案人员调查后认为,该店铺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下架商品,未造成不良后果,店铺负责人回复未好评返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4年10月19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2024年11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也未向复议机关说明合理原因,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