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71号
申 请 人:梁X倡,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7532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XX镇XX村委X队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10XX-X号),于11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2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分别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行为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在南阳市XXXX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XXXX官方自营店”购买了XX皮肤抑菌膏,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宣传“止痒”功效的行为,遂于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10月25日签收,经核查后于11月1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邮寄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仅对实名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及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