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221号
申 请 人:孙X景、王X亮、李X杰、孙X民、侯X晓、张 X、王X会、陈X基、贾X华、李 X、徐X姬、徐X奇、王X峰、耿X丽、刘X山、郭X清、王 X、谢X梅、酒X丽、朱 X、仝X玲、庄X德、夏X亚、白X伍、张X渊、杜X英、杜X航、张X哲、邓 X、赵 X、赵 X、周X华、章X霞、辛X江、方 X、王X午、方 X、侯X顺、李X伟、贾X建、任X华、陈X文、张X琴、王X华、张X清、陈X洋、吕X明、张 X、郑X荣、赵X红、柳X红、周X玉、王X杨、王X瑞、王X霞、于 X、童 X、刘 X、侯X法、高 X、宋X峰、倪X荣、单X文、宋X罗、董X涛、牛X英、董X楠、王 X、李X勤、李X奇、杨X生、陶X红、马 X、潘X凯、瑞 X、程X文、陈 X、夏X兵、任X华、陈 X
朱X利、王X杰、朱X彬、殷X霞、李 X、李 X、陈 X、高X明、夏X军
委托代理人:王 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作出的《复函》,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0月30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复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XX商贸城项目商品房买受人。该项目现已完成规划验收及竣工验收,但众申请人在前往该项目实地查看及申请相关建设信息后发现该项目存在未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种种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该项目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随后作出了《复函》,认定:基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性,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不直接干预企业与业主间的经济纠纷;根据第三方机构测量成果出具了现状核实情况说明函。申请人对该复函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服。问题楼盘处置无相关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建设主体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监管,基于违法行为,购房人权益受损,行政机关作为主要职责机关,应当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解决购房人的实际问题。
被申请人称:XX商贸城项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其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处置方案,被申请人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主要法律法规外,地方政策文件也是重要依据。申请人认为建设主体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监管,且购房人权益受损,在处理案涉项目时,被申请人已按照《南阳市问题楼盘化解工作方案》的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积极协调开发企业,努力解决购房人的实际问题。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解决其实际诉求的说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XX商贸城项目规划验收进行监管和审核,重新组织规划验收;责令企业为申请人办理退房退款或赔偿损失;对案涉项目未依据规划进行建设、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行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8月7日作出《复函》,告知申请人,根据《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方案》及后续相关文件精神,案涉项目的规划验收工作已按照既定程序完成,并基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性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申请人请求责令企业为其办理退房退款或者赔偿损失的问题,建议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积极维护权益。案涉项目已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指示精神及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对涉及的问题楼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对案涉项目进行规划验收、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查处等事项,实质上是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经查证,案涉项目属于问题楼盘项目,被申请人已按照问题楼盘化解处置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中要求被申请人责令企业为申请人办理退房退款或赔偿损失,属于申请人与案涉项目开发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处理范围,被申请人亦在《复函》中予以说明。《复函》不为申请人设置新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对举报行为的查处回复与申请人的权益不产生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