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213号
申 请 人:翟X鹏,高X聪,李X华,李X阳,李X华,李 X,刘 X,王X玺,吴X明,吴X三,
熊X雷,于X文,张X东,张X新
复议代表人: 刘 X,男,居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3317
吴X三,男,居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2014
李X华,女,居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2267
被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翟X鹏等14人反映问题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0月14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答复书》。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违法占地行为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河南省南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X庄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23年6月,南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年,申请人房屋被拆除。后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系南阳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但申请人土地系集体土地,南阳市XX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对申请人的集体土地进行非法征收、占用,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2024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南阳市XX区人民政府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收到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翟X鹏等14人反映问题的答复书》,答复书中称:“李X华等 14人于2024年2月将该问题诉讼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XX区人民政府发送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豫XX行初XX号),2024年4月7日向XX区人民政府发送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目前,该问题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审理阶段,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按判决决定执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严重的不作为行为,应当依法撤销。1.被申请人系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定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XX区人民政府在没有取得批准的情况下,套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非法征收、占地,违法占地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查处职责。2.《答复书》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诉XX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是针对XX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进行的诉讼,行使的是司法上的诉讼权利。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权,与申请人行使诉讼权利是不同的行为,二者既不冲突、也不矛盾。被申请人不能以诉讼为由拒绝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和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没有任何的关联性,更不能以判决结果代替被申请人的查处结果。3.《答复书》中未告知申请人如果不服答复的内容应该获得的救济,如向哪个部门寻求救济,救济的期限等,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不作为,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且已经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2月将该问题诉讼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问题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审理阶段,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按判决决定执行。被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在法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并送达。
申请人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和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内容一致,被申请人已经在上级批转后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同时,申请人已经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反映的涉嫌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理,不会侵犯其合法权益。且申请人等人因不服被答复人做出的《告知书》,已经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南阳市人民政府已经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申请人提起复议的内容与《告知书》基本一致。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答复人的复议不符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XX区人民政府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23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
1.案涉项目是南阳市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该区域原配套设施陈旧、服务能级落后,已无法满足居民对于生活品质的需求,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发展,XX区政府编制了片区更新方案,于2022年市规委会通过。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为XX区人民政府,具体由XX区XX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2023年6月24日,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XX区域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宛区政〔2023〕XX号),并于6月25日在征收区域内张贴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张贴全程由公证处进行监督。
2.项目的拆迁补偿与土地报批情况。该区域内涉及的所有拆迁房屋,都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款全部发放到位。14户申请人于2023年下半年分别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款。该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目前正在有序进行中,其中符合条件的一部分土地市政府已作为《2023年度第82批城市建设项目》组卷上报,地类为0702(农村宅基地),面积61.551亩。2024年2月已通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业务审查,目前正处于报省政府审批环节。其中只有张X新一户在本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范围内。
3.项目的规划情况。按照审批工作职责和规划意见办理流程,XX区规划中心经核对后于2023年9月15日对该区域办理了规划意见。规划意见中明确,“该规划意见仅作为土地报批之用,不作为办理其他规划手续及实施规划建设的依据。征收土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申请规划条件,依法完善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4.申请人的房屋补偿情况。14户申请人均系外来居民,建房所占土地均属XX社区X组、XX组集体所有,不是通过正常程序申请取得,且未经过批准建设。按照该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对征收区域内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组参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2018〕19号)文件规定,凡2014年8月4日前已建成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2014年8月4日后所建房屋未经依法批准或未能提供合法建设手续的按‘双违建筑’认定并处理,并将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征收过程中,XX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和所在村民小组(三级认定)对14户申请人被征收房屋认定为非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但考虑到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且房屋建成年代较长,经项目指挥部研究,对此类房屋在不考虑土地价值的情况下,按照重置价值对实有建筑评估补偿。经查阅征收补偿档案,14户申请人先后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同意按照一、二层房屋1800元/㎡的评估标准补偿,三层以上按500元/㎡进行补助,14户交房后均领取了征收补偿款项。在调查核实中得知,申请人于2024年2月将该问题诉讼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XX区人民政府发送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豫XX行初XX号),2024年4月7日向XX区人民政府发送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目前,该问题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审理阶段,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按判决决定执行。
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刘X当面领取《答复书》。
二、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反映,被申请人接转办通知后,于2024年5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案涉事项已作出答复,且该问题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审理阶段,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按判决执行。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宛政复驳〔2024〕1XX号),认为《告知书》系对本案《答复书》的重复,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且申请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反映的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的处理,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答复书》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作出的《告知书》基本内容一致,本机关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宛政复驳〔2024〕1XX号)中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反映的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的处理,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本次以《答复书》作为被复议事项向本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属于重复申请。申请人并非案涉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案涉区域集体土地不享有土地权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事项已与征收部门达成了协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是对XX区政府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的查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