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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211号

发布时间:2024-12-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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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4211

 

    :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2879

     : 河南省XXXXXX路街道XXXXX X号楼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余向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会虎、卢  强,宛城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411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于11月21日补正,本机关11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提交的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在拼多多购买了南阳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XXX辣椒酱,认为案涉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使用邮政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经查询被申请人于9月26日签收,申请人一直未收到任何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9月30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二、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举报62次,投诉64次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投诉予以受理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行为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南阳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XXX辣椒酱配料表中标注的芝麻不能反映食品配料的真实属性,且未标识含有的花生、核桃、芝麻、青豆、葵花籽的具体含量,违反GB7718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9月26日签收后于9月30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9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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