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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210号

发布时间:2024-12-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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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4210

 

    :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2879

     : 河南省XXXXXX路街道XXXXX X号楼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富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玮、杨振宇,卧龙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411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11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9月21日提交的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在平顶山市X县XXX生活超市XX大道店购买了南阳市XX区XX食品厂生产的杂粮烧饼,认为案涉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使用邮政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经查询被申请人于9月23日签收,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告知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回复,不属于行政行为,本案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理应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于9月30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没有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南阳市XX区XX食品厂生产的杂粮烧饼配料表中标注的板栗蓉沙属于复合配料,没有展开标注,违反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9月23日签收后于9月30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9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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