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对我们小微企业的帮扶与纾困,最大限度降低了行政处罚对企业生产的影响,这让我们对后续经营充满了信心。”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两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8月,卧龙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河南某器械有限公司、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违法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两家涉事企业均认为其生产的香薰驱蚊贴主要用于人体驱蚊,与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无关联,不应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故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两企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后,卧龙区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仔细梳理案件脉络,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两企业系初次违法,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如果机械执法、小过重罚,将势必影响小微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件“三个效果”统一,合议庭以过罚相当为切入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答疑,开展调解工作。向经营者明确指出防蚊驱蚊产品属于农药管理范畴,销售此类产品需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书,在产品包装上清晰标注相关标识,这不仅是提醒消费者合理选购商品,也是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保护;同时,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强调行政执法应遵循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避免因过罚不当而产生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最终,两家案涉企业均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行政机关也结合本案实际,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案涉企业进行减轻处罚,两案得以顺利和解结案。
这是卧龙区人民法院从“三个效果”出发,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不仅切实实现了行政处罚的惩戒与教育功能,也为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支持。下一步,卧龙区人民法院将坚持实质解纷理念,深化府院联动,创新工作机制,以实际行动为辖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