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目的及意义
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公布,为保护我市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展示南阳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南阳文化影响力起到重要积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
二、法律依据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提出:“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认定范围
在全市十三个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范围内遴选。
四、认定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三)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五)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五、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直有关单位普查申报,初选109项入围。经过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复核审定等程序,确定拟列入第七批南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66项,其中新入选项目32项、扩展项目34项。形成《第七批南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南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
解读机关: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解 读 人:闫长才
联系电话:0377--620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