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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96号

发布时间:2024-11-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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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196

 

    人:X,男,公民身份号码5223XXXXXXXX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依申复〔2024〕第012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9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9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答复违法,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整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遗漏了应当公开的部分,未依法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其不但实体违法,并且信息公开时效上程序违法。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内部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的信息法定公开范围,也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只需公开案件的数量即可,而被申请人却答复不予公开,违反了法定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违法。

二、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均属于法定明确必须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混淆处理和不予公开,应确认违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是以辖区为单位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而非单独针对某家公司的特定信息。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或部分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另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及执法公示等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处理完结,显然不处于正在讨论、研究的工作状态中,该信息不属于行政执法的过程性信息也不是案卷信息,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不当不予公开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不但虚构收到日期(与签收日期不符),还超出法定的时效才邮寄出公开告知,程序上应确认违法,实体应当撤销重作。

三、依据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未就申请人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且被申请人引用的不予公开理由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故意遗漏申请人的多项请求,并且未单独就2022、2023、2024年度作分别公开,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遗漏了财政预算支出方式与采购形式,财政支出来源等重要信息,且未对采购清单项目进行公开,应确认违法。

四、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给出明确的查询途径和明示查阅方式。被申请人给出的网站不具体,部分网站打不开,随意使用一个网站概括多个应当分别公开的具体信息,与申请公开的内容毫无关系,并且未依法明确给出查阅的方式和时间,未做具体指引未获取到有效信息;如点击步骤以及附上图片说明查阅的方式等,并且就网站内容并不能实质性地反映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被申请人仅告知其网站网址信息,未告知其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

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给出具体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属于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告知途径、方式和时间,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应告知向纪检委申请公开和咨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违法。

六、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其单位2022、2023、2024年度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存在(已制作完成)或者不存在(尚未制作完成)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形。应确认违法,责令重作。

七、被申请人将多个不同的信息公开一次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处理的程序,应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答复书》事实清楚,准确完整地提供了依申请的相关信息。

一、被申请人接到前案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作出《答复书》,是履行相应职责,并未在程序违法,时效违法已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4〕97号)中被指出,此处不再详提。

二、申请人申请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及负责人出庭率”,被申请人已告知获取途径,并非答复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提出“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被申请人已通过政务外网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开,并非申请人所称的混淆处理和不予公开。

四、申请人提出的“遗漏多项公开请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所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进行答复,应告知向其他机关获取的告知机关名称,明确公开的告知其查询途径,需要制作的及内部事务告知其不予公开,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义务,并非申请人所称的“应作为而不作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3月20日签收。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2、2023、2024年度截至目前所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取得执法资格人员数量和名单;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及来源;财政预算公开;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

二、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7月10日作出《答复书》,于7月11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本机关于7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4〕97号)》,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无实际必要,故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三、《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该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予以告知。2.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属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三项,不予公开。3.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被申请人已通过河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外公开,附网址。3.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目录、标准、采购清单、方式、财政来源支出、财政预算,被申请人已通过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栏目对外公开,请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予以告知,附网址。4.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属于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5.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不是被申请人已经制作或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答复书》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权利和救济渠道。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以相同事由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宛城区分局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公示信息、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结果等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告知了申请人公开网站及详细查询方式。

本机关认为:《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22年-2024年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辖区内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均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整理、统计汇总的数据,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执法人员信息公示、公务员招考信息、财政预算、政府招投标及采购情况等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提供了公开网站网址,符合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本案中,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其投诉举报案件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执法信息、岗位等,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事项,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的程序问题,本机关已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4〕97号)中予以评述并确认其程序违法,申请人要求再次确认其程序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市监依申复〔2024〕第01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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