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90号
申 请 人:刘X明,女,身份证号4129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 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陈明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喜,市工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于2024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信函(单号:1176943585964)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南阳XX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安全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以邮寄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299649671135)的方式,向申请人出具了答复,答复的内容如下:“您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您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了逐项认真核实,按照管理权限我局无权限提供。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能是宏观指导工业行业发展,非企业直接管理部门,建议您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向相应部门申请公开。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严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向申请人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法享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且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与申请人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属于案涉政府信息的适格申请人。被申请人系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畴,被申请人所作的相关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不具有案涉政府信息法定职责,无权限提供其申请内容,且其信息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前提之一是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并掌握要求公开的信息,即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和层级管辖权,如果没有上述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履职申请也不能成立,复议机关应裁定驳回申请,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官网上查询主动公开主要职责(一)…(八)(九)…(十三)是协调解决,拟定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国企改革和重组等均系宏观指导工业行业发展性质,申请人错误地认为申请人具有案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规定即是对相关部门或机关的一般性职权的规定。虽然该款中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法定义务,但是该法定义务属于法律规范层面上的作为义务,具有原则性,而非具有具体执行内容的某项作为义务,不具有针对性。申请人不能根据这一款的规定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并要求其指定某一行政机关公开某一信息。根据中共南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宛编〔2022〕69号)及《关于调整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宛编〔2024〕22号)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案涉政府公开信息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适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已进行了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其申请的内容被申请人无管理权限向其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公开申请。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自国务院进行“放管服”改革后,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工艺安全、环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等备案文件等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行为,其涉及企业自主权、企业秘密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退一步讲即使被申请人有权掌握或获取该信息,也是有条件公开,否则,则系被申请人严重侵权行为或是犯罪行为。申请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主要目的是具体诉求得不到满足时,通过提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施压,希望行政机关在不堪重负或者不胜其烦之后满足其具体要求,以信息公开为由不当行使行政复议权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情形,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和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政府信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南阳XX集团有限公司的1.产品质量安全的备案文件;2.生产工艺安全的备案文件;3.环境问题的备案文件;4.劳动保障的备案文件;5.知识产权保护的备案文件;6.公司自2010年至今发生的非主营业务相关的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如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7.公司从员工等借款后的资金使用用途的监管情况。被申请人于7月8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管理权限,被申请人无权限提供。被申请人主要职能是宏观指导工业行业发展,非企业的直接管理部门,建议申请人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应部门申请公开。《答复》于7月9日向申请人的代理人邮寄,申请人代理人于7月11日签收。
本级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的指导属于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具体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作职能。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的代理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无权限提供,建议申请人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应部门申请公开,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应当告知援引的具体法律规定,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被申请人本次作出的《回复》格式略有不当。鉴于该内容瑕疵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故在此予以指出,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予以改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