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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84号

发布时间:2024-11-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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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184

 

申  请  人:来X毫,男,身份证号4129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  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孙  X,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48-2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8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9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08 年与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写字楼认购协议书》,购买了XX大厦XXX号房,申请人为了保证自身知情权,于2024年6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信函(单号:1176943558464)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位于南阳XXXXX南侧,名称为“XX大厦购物中心”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申请材料于2024年6月7日由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答复书》,答复称:你申请公开的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的行为严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复议机关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向申请人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申请人作为“XX大厦”建设项目的购房人,依法享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且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与申请人自身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属于案涉政府信息的适格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系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申请的涉及位于南阳XXXXX南侧,名称为“XX大厦购物中心”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能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具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政职责。

三、被申请人没有尽到对第三人答复进行充分审查、区分判断的职责。被申请人在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分析,而不是断然采信第三方的观点。并非所有涉及第三方的信息公开都要履行征求意见程序,被申请人应当先行判断与第三方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是否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同时要分析第三方认为该信息是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可以通过区分处理的方式予以公开。最后,还要判断保护第三方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是否侵害社会利益。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应当严格依法判断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属于商业秘密。退一步讲,即使其中部分内容可能属于商业秘密,但并非所有内容都不可以公开,被申请人应当加以区分。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并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对上述政府信息一律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2024年7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争议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2.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3.建设工程竣工验线证明文件;4.项目效果图;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共计7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了《答复书》并邮寄送达被答复人,其中以附件形式向被答复人提供了以下材料:总平面布置图及分层平面图、鸟瞰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证)。该项目为问题楼盘整治项目,按照问题楼盘整治相关文件据实核实,无“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无法公开。

被申请人未检索到该项目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鸟瞰图;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放线报告;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了南阳市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公开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内容的情况说明,说明其申请公开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合法权益不予公开,且当事人不愿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XX大厦购物中心建设项目的:1.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2.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3.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4.项目效果图;5.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申请人于6月7日签收。经征求第三方河南省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意见,该公司于6月20日回函,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公司重要机密,不同意对外公开。被申请人7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7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第1、4、6项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楼盘为问题楼盘项目,按照问题楼盘整治相关文件据实核实,无第2、3、5项信息,无法公开。第7项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答复书》附南阳市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征求意见答复。《答复书》于7月29日邮寄,申请人于7月31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检索,向申请人提供了检索到的信息;因案涉楼盘属于问题楼盘整治项目,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3、5项信息,经查询未查找到,告知了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求了第三方南阳市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该公司认为案涉合同涉及重要机密,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认为该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利益,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7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并送达申请人,经征求第三人意见后,于7月29日作出《答复书》,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48-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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