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83号
申 请 人:来X毫,男,身份证号4129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 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26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与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写字楼认购协议书》,购买了XX大厦X层XX号房。申请人为了保证自身知情权,于2024年6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信函(单号:1176943561564)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位于南阳XXXXX南侧,名称为“XX大厦购物中心”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共计10项政府信息,该申请材料于2024年6月11日由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答复书》称:您申请公开的涉及位于南阳XXXXX南侧,名称为“XX大厦购物中心”建设项目的: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3.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5.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直接发包备案表);6.施工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9.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事项,其中第1、2、5、6、7、8、9、10事项,因该项目属问题楼盘整治项目,按照“民生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保民生、保住房、保稳定”作为首要目标,根据《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安置房网签办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宛楼盘处置〔2022〕2号)(秘密级)中的《关于加快解决南阳市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该项目施工手续按照文件规定已予以化解,以上要求公开的资料系秘密级文件,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案涉资料为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的行为严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南阳市人民政府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向申请人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申请人作为“XX大厦”建设项目的购房人,依法享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且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与申请人自身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属于案涉政府信息的适格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系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能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具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政职责。
三、被申请人没有尽到充分审查、区分判断的职责。被申请人在处理可能涉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分析,应当先行判断该信息是否可以通过区分处理的方式予以公开。最后,还要判断该政府信息公开后是否会侵害社会利益。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应当严格依法判断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等内容并不属于秘密,而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退一步讲,即使其中部分内容可能涉密,但并非所有内容都不可以公开,被申请人应当加以区分,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并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因此,被申请人对上述政府信息一律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项目属问题楼盘整治项目,其所申请的信息中第1、2、5、6、7、8、9、10事项,按照“民生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保民生、保住房、保稳定”作为首要目标,根据《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安置房网签办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宛楼盘处置〔2022〕2号,秘密级)中的《关于加快解决南阳市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按照文件规定已于2022年4月27日化解,以上要求公开的资料系秘密级文件,不予公开。其余事项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涉及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已告知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XX大厦购物中心建设项目的: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3.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5.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直接发包备案表);6.施工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9.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事项。
被申请人于6月11日签收后,于6月26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属于问题楼盘整治项目,其中第1、2、5、6、7、8、9、10事项,按照“民生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保民生、保住房、保稳定”作为首要目标,根据《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安置房网签办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宛楼盘处置〔2022〕2号)(秘密级)中的《关于加快解决南阳市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该项目施工手续按照文件规定已予以化解,以上要求公开的资料系秘密级文件,不予公开。其余事项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范畴。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案涉项目属于问题楼盘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问题楼盘化解工作专班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着力解决好问题楼盘项目长期停工、“办证难”的突出问题。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问题楼盘化解的相关信息属于涉密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也予以了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26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