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68号
申 请 人:田X银,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邢X一,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24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生活广场”项目商品房购房人,为查验项目相关信息,于2024年5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人于6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称该信息已经主动公开,但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进行搜索,并不能获得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应予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公开XXX生活广场项目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达到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已主动公开,查询途径:打开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在滚动栏点击“商品房预售许可查询”-在搜索框输入项目名称,点击“搜索”即可查看。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XXX生活广场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6月12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已主动公开,查询途径:打开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在滚动栏点击“商品房预售许可查询”-在搜索框输入项目名称,点击“搜索”即可查看。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案涉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宛房预售证第2019001号),证载信息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开查询途径查询信息一致。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已公开信息的查询渠道,符合上述规定。根据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的指引,可以查询到案涉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及预售信息,能够证明案涉项目预售许可情况,足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24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