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66号
申 请 人:周 X,男,公民身份号码4306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高 岭,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高,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X蒙,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应急依复〔2024〕第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第3、4、5、6、7项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6月28日,申请人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南阳XX食品公司职工田X强2023年6月8日在公司冷藏仓库门口装车期间,不慎从铁架上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涉嫌瞒报生产事故。202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回复,经核查,该事故已于2023年11月6日经XX工区管委会批准完成事故调查。7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1.公开2023.6.8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2.案涉事故调查报告;3.24小时网上电子直报系统中上报事故的网页链接和截图;4.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上传信用中国地方频道网页链接或截图;6.行政处罚上传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7.河南非税收入一般罚款缴款书回单复印件(即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申请人对第1项、第2项答复内容无异议,对第3-7项答复内容,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错误,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没有全面准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安全生产信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众监督,属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已经制作完成、保存并依法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把事故调查处理相关信息作为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行政执法类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事关申请人举报的事故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该依法获得事故举报奖金,被申请人应该保障申请人作为事故举报人对事故查处的知情权。被申请人把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息皆泛化成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不予公开,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怠于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不正当的行政目的,剥夺了事故举报人对事故查处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出的答复适当。
1.24小时网上电子直报系统为被申请人及上级单位设立的为统计全国范围事故发生数量的一个内部统计平台,是被申请人系统内部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置的直报系统,上报内容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该内部信息需要经过审核确定后,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应急管理年鉴》定期予以公布。因此,被申请人通过此系统上报相关信息属于内部的工作流程,并不影响公民对行政权的监督。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将24小时直报系统中的内容视为被申请人依法获取的信息,属于其在未了解该系统设立目的的情况下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误解,其该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4小时网上电子直报系统中上报事故的网页链接和截图,该事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需要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四、五、六、七项内容单纯从内容来看均属于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可以依职权决定不予公开。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八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四项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第七项内容河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罚款缴款回单复印件(即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显然属于行政执法卷宗信息。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结论是否公开,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被申请人据此可以决定不予公开。
3.申请人要求公开上述几项内容因行政处罚程序未开始进行而不存在,其要求公开无实际意义。由于XX工区应急局为本次事故的调查主导方,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对于该事故的后续处理,由于XX工区目前无行政处罚权,XX工区对该事故的处理进行上报至答复人处,目前对该事故的行政处罚程序未开始进行,因此该信息并不存在,无法予以公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核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了《答复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程序合法。由于被答复人所申请的事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事项,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市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23.6.8南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瞒报安全事故”一案的1.事故报告政府批复;2.事故调查报告;3.24小时网上电子直报系统中上报事故网页链接或截图;4.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上传信用中国地方频道网页链接或截图;6.行政处罚上传国家信用公示系统的截图;7.河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复印件(即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不是南阳市应急管理局,故无法公开相关信息。经初步核实,该起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位于南阳市XX工区,该工区管委会已对本次事故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公开事项,建议申请人向南阳市XX工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属于内部工作流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7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决定对该案卷信息不予公开。4.关于申请公开的第5、6项,当前已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续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法定主动公开事项予以公示,申请人可关注相关平台公示信息。《答复书》同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电子送达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填报A1表事故信息。经查实的瞒报、谎报事故,应在查实事故后24小时内,在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并纳入事故统计。”由此可知,该“直报系统”是行政机关基于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的统计平台。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直报系统中上报事故网页链接或截图,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纳凭证属于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卷宗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地方频道及国家信用公示系统的截图,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行为,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当前正处于行政执法程序中,后续将依照规定对法定主动公开事由进行公开,申请人可关注相关信息。目前案涉事故调查批复作出后,行政执法程序尚未终结,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第4-7项信息尚未形成,被申请人对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回复,并向申请人说明了行政执法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应急依复〔2024〕第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