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60号
申 请 人:杨X奎,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4234
康X玲,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3805
陈X芝,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344
委托代理人: 陈X珊,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 X,该局工作人员
陈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4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答复书》内容违法,督促被申请人限期公开XXXXX项目的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2.鸟瞰图;13.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24.放线报告;25.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督促被申请人限期公开XXXXX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X”项目业主,于2024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XX·XXX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答复书》,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申请人申请的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2.鸟瞰图;13.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24.放线报告;25.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此外,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申请人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并非商业秘密,且系申请人所认购楼盘的重要信息,与申请人自身息息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 月 5 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答复书》以附件形式向被答复人提供了:用地规划条件的补充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及各层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竣工图。被申请人未检索到该项目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鸟瞰图、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放线报告、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公开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内容的情况说明,说明其申请公开事项“XX·XXX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因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合法权益不予公开,且当事人不愿公开。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的内容,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告知应按要求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予以查询办理(查询窗口位于:市南都路市市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二楼南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XX·XXX项目的: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或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1.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12.鸟瞰图;1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14.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15.规划变更文件;16.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1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1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19.竣工图;20.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21.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2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23.建设项目安全实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4.放线报告;25.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共计25项。
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延长20个工作日答复,并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检索,向XX·XXX项目建设单位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该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回函,认为案涉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息属于项目建设、销售中的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与第三方无合同关系、无利益关系,第三方申请公开该信息可能会对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同意公开案涉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息。案涉项目已于2021年6月30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信息无任何意义,且不公开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不同意公开该信息。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经查阅档案并检索,未检索到该项目的:1.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4.控制性详细规划;5.修建性详细规划;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2.鸟瞰图;1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16.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1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24.放线报告;25.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无法公开。(2)6.南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已在被申请人官网主动公开,可登录网站自行下载查阅(附网址)。(3)20.房屋测绘报告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议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公开。(4)21.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2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23.建设项目安全实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议向住建部门申请公开。(5)该项目为房地产整治项目,按照房地产整治相关要求,依据竣工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规划设计方案,无法公开。(6)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附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附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复函。(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公开函〔2016〕206号文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到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查询办理(附查询地址),不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8)检索到的“用地规划条件的补充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及各层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竣工图”予以公开,见附件。
《答复书》于2024年7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7月10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检索,向申请人提供了检索到的信息;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告知了申请人查询途径;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建议申请人向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获得或查询。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4、5、10、12、13、16、18、24、25项等信息,经查询未查找到,告知了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求了第三方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该公司认为案涉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认为该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利益,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并送达申请人,经征求第三人意见后,于7月5日作出《答复书》,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4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