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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52号

发布时间:2024-10-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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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152

 

申  请  人:胡X源,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张衡派出所

    人:朱  鹏,任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绝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48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813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公开。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2日,申请人发现自己的手表被南阳市市场监管局的同学盗窃,遂报案,被申请人负责处理此案,但接处警民警未向申请人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申请人多次联系办案民警无果,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且已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字样,但该所所长以没写他名字为由拒收该申请书,违反了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件处“南阳市张衡派出所所长收”。从物流详情单可以看出,该信件在2024年7月30日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显示派送异常,将再次联系收件人进行投递;7月31日显示邮件正在派送中。信封左上角的改退批条显示,无具体收件人,无人接收,按寄件人电话要求联系指定人拒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寄快件应当提供收件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依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交寄、收寄邮件,应当实名收寄。案涉信封上注明的唯一电话155XXXX0615并非申请人本人使用的手机号。本信件未注明有效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所长未接到过有要求签收信件的电话,所内工作人员未接到关于签收信件的通知。故被申请人未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亦不是法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部门,其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收到信件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

二、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一方面,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另一方面,被申请人未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请求依法驳回。

三、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工作举措。针对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的情况,被申请人可接收并受理其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公开。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7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号:XY15176002011222),信封封面注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南阳市张衡派出所所长(收)”。邮寄信息显示“2024年8月1日上午8:26:39因收件人拒收,邮件将退回至寄件人。”改退批条显示“无具体收件人,无人接收,按寄件人电话要求,联系指定人拒收。”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3年3月12日接到申请人报警后依法依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的《接报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受案回执》或新版《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若被申请人认为不构成案件,向申请人公开《不予调查处理通知书》或者《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拒收信件的行为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属于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涉案信件虽然邮寄给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但在信件封面标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字样,根据常理能够从表面识别出该信件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非私人信件,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直接拒收信件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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