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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51号

发布时间:2024-10-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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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151

 

申  请  人:徐X兰,女,公民身份号码3129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新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2024年8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8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新野县XX街道XX社区XX庄村民,为了解其房屋土地方面的征收信息,2024年7月3日以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房屋征收决定。次日被申请人签收后,于7月24日作出答复,称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将城郊乡人民政府关于此事件的具体答复情况附下。城郊乡政府在《关于徐X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中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地块的征地信息发生在1992年,距今年代久远,经工作人员全面、深入、细致的多方搜寻,未能找到对应的相关资料。”因此,从城郊乡人民政府的答复看,案涉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案涉信息不存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就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被申请人委托城郊乡政府代为答复的行为无法律依据。申请人就案涉地块的征收信息也一并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省自然资源厅答复称“征地批文与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不存在。”而城郊乡政府则称1992年成立城郊乡拆迁办,负责XX东路拆迁安置工作。申请人所申请的同一个地块的征收信息,两个部门作出截然不同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有误。征地相关材料信息属于重要档案信息,保存期限长,城郊乡政府无法找到并不能让申请人信服。综上,请复议机关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案涉信息进行了查找,在法定期限内将查询结果对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回复,并以申请人指定的地址、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其位于新野县XX街道XX社区XX庄的房屋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房屋征收决定。被申请人于7月4日签收该申请。7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自接到申请人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现将城郊乡人民政府关于此事件的具体答复情况附下,请注意查收。答复材料附新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关于X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1.经查,1992年3月,城郊乡人民政府依照新野县政府关于在县城东部建立经济开发区的部署,成立了城郊乡拆迁办,具体负责XX东路的拆迁安置工作。申请人房屋位于XX东路被征迁区域,在与城郊乡就拆迁费、安排建房用地等事宜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申请人自行拆除了住房,并领取了拆迁补偿费15871.6元,城郊乡政府也在XX路北侧为其安置了两间门面(140㎡宅基)。申请人的宅基地已于1992年3月置换并补偿,剩余不足2米深的宅基地于2007年9月置换在XX小学东侧XX庄门面房两间,申请人的诉求已经全部得到了解决。2.被申请公开信息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以及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城郊乡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展开相关工作。由于其发生时间为1992年,此时间距今年代久远,经工作人员全面、深入、细致的多方搜寻,未能找到对应的相关资料。

本机关认为:《答复书》适用依据错误,答复内容不当。被申请人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具有依职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房屋及所在地涉及的征收信息,被申请人应当检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自身名义对外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既未说明适用的法律名称,也未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款,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答复书》未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作出明确回复,城郊乡政府的情况说明不能替代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适用依据错误,答复内容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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