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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49号

发布时间:2024-10-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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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149

 

申  请  人:王X煜,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718

                    白X婷,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0723

被申请人唐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国涛,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为由2024年7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7月18日补正后,本机关725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唐河县XX街道XX社区XXX组有合法承包地,因该项目涉及“XXXX征用土地”项目及“XXXX(XX)征用土地”项目、“XXX征用土地”项目、“XXX”项目、“XX纸塑征用土地”项目,申请人土地被征收,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现履职申请已经60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不予回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申请人户土地征收涉及XX纸塑项目、XXX项目、唐河县XXXX项目、原XXX项目,该地块位于唐河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辖区,为唐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地块。具体情况如下:

1.XXX项目、XX纸塑制品项目征收其地块情况

经调查,XXX项目、XX纸塑制品项目是唐河县招商引资项目,占地133亩,涉及94户,所需土地已于2019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豫政土〔2019〕700号、豫政土〔2019〕733号)。2020年3月,根据唐河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安排,XX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征地工作,XX社区就召开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党员代表会议,并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2020年8月,该区域内征地补偿工作基本完成,但申请人一直以土地面积不够、补偿标准低为由,不配合项目用地征收工作,办事处、社区干部多次协调未果,申请人拒不领取补偿款。2020年12月31日,由办事处包社区领导、干部及XX社区居委成员就征地补偿情况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见证下,对土地综合补偿款进行现场提存送达。

XX纸塑项目占申请人土地0.905亩,XXX项目占申请人土地0.81亩。按照县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规定,2020年5月16日,对征收的土地按照省政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价格每亩5万元,土地附属物实行综合补偿1.6万元/亩,两块土地征地补偿款合计为11.319万元。在综合补偿款送达告知书现场送达实施后,申请人一直未领取补偿款、未对土地附属物进行清理。根据县政府项目建设要求,为不影响项目施工进程,XX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2021年1月21日,组织人员将申请人土地附属物清理完毕。当前该两个项目已完工,2022年11月,XX社区申请人信用社账户账号为:1686XXXXXXXXXXXXXX01)内汇入XX纸塑和XXX项目征地综合补偿款113190元。

2.唐河县XXXX工业XX项目地块情况

唐河县XXXX工业XX项目地块位于XX路以南、XX路以北、XX以西,占地198亩,涉及58户,占用申请人户共计两块地,分别为1.793亩,3.996亩,合计5.789亩。

该地块于2015年开始实施征地工作,先后分两个批次对土地进行征收。期间,经办事处、司法所和社区干部多次入户进行政策解释沟通工作,申请人仍以征地补偿款过低为由,拒不领取征地补偿款。2022 年 7 月 7 日,由XX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县公证处、评估公司对申请人户的土地附属物进行评估,附属物评估价为8950元。评估结果出来后,XX街道办事处和XX社区干部多次找到申请人,申请人既不认可综合补偿价,也不认可评估公司的评估价。2022年8月16日,XX社区对该二块地按较高标准即综合补偿款(每亩区片价5万元,附属物综合补偿款1.6万元/亩371316元打入申请人社保账户2022年8月18日,街道办事处、社区干部、司法所和县公证处人员采取公证送达、邮政送达方式,将评审结果及土地综合补偿款两项结果进行送达告知。

2022年8月24日,因项目其他户已全部征收完毕,仅剩余申请人原承包土地,按照县政府要求,为不影响项目进度和后续工作,XX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组织城管执法队、派出所、土地所、司法所、社区干部等部门,对申请人土地附属物依法进行了清除。

3.原XXX项目地块情况

2021年XXX项目落地在XX街道XX社区,占地165亩,该项目是唐河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21年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开始征收该项目用地,其他户均支持征地工作并领取了征地补偿款,申请人户不同意领取该项目征地补偿款,导致该项目征地工作迟迟不能完成,项目建设工作迟迟无法进展。根据县政府对项目征地工作要求,XX街道XX社区干部在唐河县公证处、XX街道司法所的公证下,于2023年7月25日向申请人户送达土地综合补偿款告知书,土地综合补偿款送达告知书显示:申请人户位于XXX项目内的家庭承包土地7.912亩(共有四块地,面积分别为:0.816亩、5.827亩、0.427亩、0.842亩)已依法被征用,根据唐河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支付土地综合补偿款522192元(土地补偿款5万元/亩,地面附着物综合补偿1.6万元/亩);该补偿款已于2023年7月打入账号621XXXXXXXXXXXX80的邮政蓄卡(折)内,由申请人户凭身份证自行前往支取;请申请人户自收到本告知书七日内,对该建设用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清理完毕,将该项目用地交给征用单位。2023年9月6日,XX街道办事处委托XXXX资产评估公司对申请人户的该区域承包地上的地上附属物树木进行了资产评估,其评估价值为30114元,远低于按综合补偿标准计算的数目。因该项目土地依法征用完毕,该项目土地也已办妥土地使用证,因施工工期紧,施工方于2024年5月5日将该块土地上的附属物清理。

二、被申请人所辖XX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3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其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情况。

申请名称

土地及附属物

补偿情况

拨付情况

拨付款项

拨付本人账户

XXXX

1.793亩,合计每亩60000元(含附属物及起树款)。

 

107580元

 

621XXXXXXXXXXX9880

XXXX

3.996亩,合计每亩66000元(含附属物及起树款)。

 

263736元

 

621XXXXXXXXXXX9880

XXX

0.81亩,合计每亩66000元(含附属物及起树款)。

 

53460元

 

168XXXXXXXXXXX0001

XX纸塑

0.905亩,合计每亩66000元(含附属物及起树款)。

 

59730元

 

168XXXXXXXXXXX0001

 

 

XXX

4块,合计7.912亩。分别为0.861亩、5.827亩、0.427亩、0.842亩,合计每亩66000元(含附属物及起树款)。

 

 

522192元

 

 

168XXXXXXXXXXX0001

 

三、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了申请人。

综上,本机关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以其承包土地涉及“XXXX征用土地”项目、“XXXX(XX)征用土地”项目、“XXX征用土地”项目、“XXX”项目、“XX纸塑征用土地”项目被征收,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为由,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于5月7日签收,于7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XX纸塑项目涉及申请人土地0.905亩,XXX项目涉及申请人土地0.81亩,按照5万元/亩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土地附属物实施综合补偿1.6万元/亩,两块地补偿款合计11.319万元。综合补偿款送达告知书现场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一直未领取补偿款、未清理土地附属物。2021年1月21日,XX街道办事处已组织人员将地上附属物清理完毕,综合补偿款已于2022年11月8日汇至申请人信用社账户。2.唐河县XXXXXXXX项目占用申请人土地面积合计5.789亩,于2015年开始实施征地工作,先后分两个批次对地块进行征收,申请人以补偿过低为由,拒不领取征地补偿款。2022年7月7日,经评估,该项目涉及地块附属物评估价为8950元。2022年8月16日,XX社区对二地块按照较高标准即区片地价5万元/亩、附属物综合补偿款1.6万元/亩,共计371316元汇入申请人账户,并公证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组织人员对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清除。3.XXX项目于2021年开始实施征收工作,申请人一直不同意领取该项目征地补偿款。2023年7月25日,经公证,XX街道向申请人户送达了土地综合补偿款告知书,该项目涉及申请人四块地共计7.912亩,综合补偿款522192元(土地补偿款5万元/亩,地上附属物综合补偿1.6万元/亩),该补偿款已于2023年7月21日汇入申请人账户。2023年9月6日,XX街道办事处委托评估公司对四地块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0114元,远低于按照综合标准计算的树木。因施工需要,已于2024年5月5日将该地块上附属物清理。4.经核实,涉及申请人户的征地补贴社保费款项,XXXX项目和XX纸塑项目的失地补贴已支付,XXXX项目、XXX项目、XXX项目的失地补贴已经上报,目前正在落实中。《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于2024年7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7月19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由上述规定可知,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得公平补偿。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此次提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事项涉及被申请人多个征地项目,被申请人均未与申请人就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也未作出相应的补偿安置决定。被申请人在案涉项目相关征收公告和征收实施方案中,对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公告分别按照2013年、2018年《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据实进行补偿。但被申请人未能向本机关提交对申请人涉征地块地上附属物的登记或评估价值的事实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被申请人此次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7月10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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