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47号
申 请 人:王X绪,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 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X,示范区公安分局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示公白不立告字〔2024〕10号),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23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小区绿化被毁进行立案调查,查清损毁实施人,并根据规定进行处罚,对被毁绿化恢复原状。
申请人称:2024年7月9日南阳市示范区XXX路XXX小区3号楼旁绿化被人损毁,申请人报案后,示范区公安分局白河派出所出警,在未详细取证和调查的情况下,出具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故意损毁实施人或单位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本警情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中不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治安管理行为,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
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XXX小区物业为了优化小区环境,在征求多数业主同意后,从2024年3月起陆续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原有绿植改种为更有观赏性、更为优化环境的麦冬。在改造期间,多次受到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四户阻拦,改种项目推进缓慢。2024年5月,未被改造的2-5号业主联名肯定已改造区域环境优美,恳请物业对未改造的几栋楼继续改造,但改造依然迟缓。物业允许业主先行剪挖需要更换的绿植,随后由施工队补种麦冬。2024年7月9日,3号楼申请人报警称其小区单元门前绿化带被损害,实际是不特定业主在经过物业同意下自行剪挖,不存在故意毁坏公司财物、寻衅滋事的行为。
另查明,该小区原来车位少,停车困难,挤占公共区域停车影响消防通道,物业也因小区内存在车辆占用消防通道、飞线充电等消防隐患问题被消防部门约谈。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18时26分首次报警称绿化带被毁,被申请人告知其不属于公安管辖,可自行协商,7月9日20时许,申请人重复报警,7月10日,被申请人向其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或应要求书面告知。被申请人7月9日对申请人口头告知,7月10日应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日签字确认。
四、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发现小区公共区域绿植被毁而报警,不仅行使了公民监督权,而且履行了报警、举报违法行为的义务。在被告知不予立案时,无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其为小区业主或者居住者,其与小区公共区域绿化被毁一事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中达XXX物业公司受托作为小区公共事务管理者,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维护业主利益、改善小区居住环境的管理职责,其在征求多数以上业主同意的前提下,作出优化小区功能区能力、提升小区安全指数、消除消防隐患、改善业主居住环境的决定是正当、必要的,同时也是积极履行服务合同义务。不特定业主在经过物业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剪掉、挖拔拟被替换的绿植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申请人对物业公司管理行为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的主管机关物业办和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不特定业主实施被合适管理者允诺的行为存在异议的,可向法院主张侵权或违约。
3.依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第二条,咨询、紧急求助、投诉等非案件类警情不受接报案与立案规定的规制。申请人在被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况下,坚持要求出具程序文书,于法无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X小区居民。2024年7月9日,申请人报警称其居住的XXX小区X号楼公共绿化带被损坏,物业不处理。示范区白河派出所出警后,民警与小区物业联系,并口头告知申请人,物业人员称绿化带种植的绿植是需要更换的,已报备过。申请人对该说法不予认可,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文书。
二、被申请人于7月10日对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询问,物业人员陈述的主要观点为:1.年初多名业主反映车辆停放占用消防通道、电动车充电位不够、车辆停车位不够、绿化过老、蚊虫过多等问题,要求缩减小区绿化面积、更新绿植等。此外该小区消防检查不合格,已被约谈并要求整改。经物业开会研究,自3月份起对小区内绿植进行重置,更换为品种更好、更有观赏性的中草药麦冬,物业办公室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征得业主同意后才进行更换,部分已更换完成。2.其间有包括申请人在内的部分业主不同意更换,进行了反映,但也有业主找到物业询问为何还未更换,物业向其承诺会更换,并称业主们可以先把需要更换的绿植剪掉、挖点,待施工队来后栽种新的绿植即可,随后有业主自发挖了部分单元楼前的绿植。申请人电话询问后,物业人员也向其做出解释。3.经电话征求意见,约9成业主同意更换,也有部分业主不同意更换并对施工行为进行阻止。
三、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认为案涉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立案。另查明,案涉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本机关认为:
一、案涉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规定。根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明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理。在本案中,案涉小区的绿化由物业管理单位南阳市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工作。根据被申请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调查,其允诺部分业主在小区绿化更换期间,自行采挖部分待改造绿植。申请人报警反映有人采挖小区公共绿植,经调查,物业管理公司自认已经应允,对于采挖人而言,该采挖行为没有损毁公私财物的故意,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二、案涉警情实质上是由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申请人实质上是对物业管理公司未经有关程序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小区绿化的行为不满。对于物业管理纠纷,相关业主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相关诉求,协商不成的,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住建部门反映,由相关行政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对业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相关业主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案涉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示公白不立告字〔2024〕1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