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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43号

发布时间:2024-10-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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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143

 

申  请  人:X玲,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X珊,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206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7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715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X”项目商品房买受人,为了解相关信息,于2024年5月17日向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了“XXXXX”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为保申请全面,申请人亦于2024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了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2024年6月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称“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信息不存在。而2024年6月18日,申请人又收到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复,称以上信息“应当向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据初步判断,该项目由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施工许可行政审批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及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其可能掌握上述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和卧龙区城乡住房和建设局之间互相推诿扯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予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XXXXX项目“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已告知申请人。

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XXX商铺购销协议》,购买位于XX路XX路交汇XX·XXX商铺。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XX·XXX项目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在南阳市不动产交易信息平台的“预售项目信息”栏目查找XX·XXX项目,未查到信息,后在该平台检索到位于同一地址的XX公寓项目。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XXX项目“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畴。”

本机关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被申请人应当对案涉项目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是否经过备案情况进行检索,若不存在,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若存在相关信息,但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及时征求意见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回复。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相关信息非其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其负责公开范畴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和答复内容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4〕206号),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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