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36号
申 请 人:吴X文,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X国,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镇政办依申复〔2024〕6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7月3日、7月10日两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10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镇平县XX镇XX村X庄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发布《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城南XX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收通告》),决定对XXX村、XX村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通告》未见将X庄组纳入一期征收范围,规划部门也始终未发布一期征收范围的文件,但申请人的房屋却于2023年11月20日被XX镇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相关诉讼中,声称截至2023年11月20日,已对一期征收范围内的191户房屋全部实施了拆除,并与其中184户签订了安置协议并补偿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却一直怠于履职。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相关的分户补偿方案,被申请人5月20日作出《答复书》,答复该信息由XX镇人民政府制作保存,建议向XX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房屋分户补偿信息公开的判决,被申请人涉嫌推卸责任,其作出的《答复书》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征收通告》所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一户一宅”和农村家庭分户的认定,仅指出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但未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时至今日也未公开拆迁户的分户情况。申请人申请公开农村一户一宅和农村家庭分户的判定指导文件,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该信息由XX镇政府保存,建议向XX镇政府申请公开。《征收通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均是被申请人发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职,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正确答复,不应推辞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明显违法,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镇平县关于农村“一户一宅”和农村家庭分户的判定指导文件,被申请人于5月20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由XX镇制作或保存,建议申请人向XX镇政府申请公开。《答复书》于5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5月22日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适当,且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二、申请人接到《答复书》后,于5月23日向XX镇政府申请公开分户补偿信息,XX镇政府于5月25日收到申请。申请人以XX镇政府未作出答复为由已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7月12日依法受理,现该案正在办理中。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X文的房屋位于镇平县XX镇XX村。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城南XX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申请公开镇平县关于农村“一户一宅”和农村家庭分户的指导判定文件及分户补偿信息。被申请人于5月20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次申请公开的信息由XX镇政府拆迁办制作保存,建议申请人向XX镇政府申请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了XX镇政府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答复书》于5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5月22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发布的《征收通告》确定XX镇政府为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其分户补偿信息属于征收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应当由XX镇政府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向XX镇政府申请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XX镇政府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同时申请公开农村“一户一宅”和农村家庭分户的判定指导文件,并详细描述为“如家庭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结婚后,分别有孩子的情况下,户数如何认定、男女同否同等对待、怎么进行分户”等情形判定的指导文件。《征收通告》附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中,对“一户一宅”的认定程序已有明确的规定,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由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进行初步认定和公示,公示后对于特殊情况由镇棚改指挥部书面报告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申请人此次要求公开认定“一户一宅”的认定指导文件,其实质上是属于对三级认定及集体商讨认定过程中的依据进行的咨询,不能指向具体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被申请人将该事项与上述分户补偿情况一并答复,建议申请人向XX镇政府申请公开,该部分答复略有不当。但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已明确了“一户一宅”的认定原则和认定程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咨询事项作出的回复,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0日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镇政办依申复〔2024〕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