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35号
申 请 人:姚X赛,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闫道畅,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婷,市水利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4年7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9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向被申请人申请关于南阳市卧龙区XXXXXX二次供水许可证,被申请人于6月27日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回复。申请人认为该回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信息的政府部门的联系方式,属于违法,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复议要求提供“公开信息政府部门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XXXXXX小区物业联系方式不属于政府信息内容,故无法提供。被申请人于6月27日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无误。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答复的请求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所在的XXXXXX小区二次供水证。被申请人于6月27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纳入水利部门职责范围,建议联系小区物业提供该报告,或咨询城管卫生防疫部门获得其监管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由该规定可知,申请人此次申请的二次供水许可证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作出答复,并建议申请人联系小区物业,或咨询城管、卫生防疫部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在本案答复中向申请人建议了不同的咨询联系获知渠道的方式,不能说明被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具体机关,故未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日